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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李保唐,徐全兵,田书彩.认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犯罪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1):35-40.
作者姓名:李保唐  徐全兵  田书彩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    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 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 ,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 ,伪造材料 ,隐瞒情况 ,弄虚作假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立法本身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不可能对本罪的犯罪对象、主体的范围、徇私的内涵、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一一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上述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存在争议 ,加之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滞后 ,直接影响了本罪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为此 ,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几个问题进行研究 ,以期澄清有关认识。一、关于…

关 键 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事案件  本罪  司法机关  认定  追究  97年刑法  明知  情节严重  立法

The Problems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Irregularities for Favoritism by not Transferring Criminal Cas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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