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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浅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的适用
作者姓名:
高婕
作者单位:
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案例一:被告人黄某,常年从事废品收购生意,在明知朋友李某委托其代为销售的两辆华利牌轿车均系赃车的情况下,仍然联系了多人进行推销,最终以180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李某为感谢黄某.向其支付了2000元的“介绍费”。案发后黄某被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 键 词:
犯罪所得
掩饰
罪名
收益
废品收购
有期徒刑
被告人
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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