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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不宜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兼与《本案被告是否直接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磋商
引用本文:陈承洲.被告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不宜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兼与《本案被告是否直接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磋商[J].特区法坛,2006(6):16-16,56.
作者姓名:陈承洲
作者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被告人程某系省客运公司某县分公司的大客车司机。2004年10月13日.程某驾驶分公司的大客车由县汽车站驶往某市。途中与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王某当场死亡.搭载摩托车的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大客车撞到路边的栏杆一损坏严重;车上五人受伤.其中赵某一家三口人伤势严重(后经鉴定为重伤)。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贵任书认定: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5年10月.县检察院以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赵某以被告人程某和客运分公司为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两被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程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就刑事诉讼部分作出判决,但就原告人赵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关 键 词:民事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被告人  被害人  行为构成  执行职务  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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