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动物的侵害行为可否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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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志明.对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动物的侵害行为可否防卫[J].法制与社会,2013(7):284-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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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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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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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防卫行为已经有很多结论了,不过,其中的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应该允许受害人采取适当方式,保护自己。这种适当方式,既不是紧急避险,也不是假想防卫,而是广义上的自助行为——必要限度的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对动物的侵害行为,应当允许受害人进行正当防卫,不光是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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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责任能力 互为假想 斗殴 防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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