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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动物的侵害行为可否防卫
引用本文:卢志明.对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动物的侵害行为可否防卫[J].法制与社会,2013(7):284-285.
作者姓名:卢志明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防卫行为已经有很多结论了,不过,其中的来自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应该允许受害人采取适当方式,保护自己。这种适当方式,既不是紧急避险,也不是假想防卫,而是广义上的自助行为——必要限度的伤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对动物的侵害行为,应当允许受害人进行正当防卫,不光是紧急避险。

关 键 词:无责任能力  互为假想  斗殴  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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