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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
作者姓名:王君玉
摘    要:1994年7月,申诉人裴某从某县职业高中服装班毕业,通过劳动力市场被某县服装厂(以下简称服装厂)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10个月。被诉人服装厂是某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紧密型企业之一,主要是按合同规定完成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分配的外贸服装来料加工任务。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制工人  劳动者  进出口公司  劳动力市场  服装厂  职业高中  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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