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的几点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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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勇.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的几点认识[J].四川审判,2002(2):2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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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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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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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破产能力,即民事主体依法宣告破产的资格。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采用的是有限制的商人破产主义,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能力,其他非企业法人组织和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等是不具备破产能力的。审查时应注意申请破产企业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的情况,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吊销和注销的性质,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其企业法人资格已消亡,注销时按规定其债权债务由组建单位或出资人或股东收取和偿还,原企业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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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案件受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认识 破产能力 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 民事主体 法律规定 独资企业 破产企业 司法实践 债权债务 主体资格 破产程序 出资人 原企业 现行 吊销 限制 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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