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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上权制度的存在价值
引用本文:来小鹏,文介平,骆电.试论地上权制度的存在价值[J].河北法学,1998(4).
作者姓名:来小鹏  文介平  骆电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学院
摘    要:从民法的历史沿革看,地上权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成为现代成文法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物权制度。我国民法迄今为止没有对这种物权作出明确规定。探讨它的存在价值,无疑对我国他物权制度的完善以及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地上权概念的发展变化地上权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后为许多国家的民法所采纳。依传统民法理论,地上权是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木、树木,使用他入土地之权。①这里所指的竹木、树木是指以植林为目的植物,以耕作为目的而种植的茶叶、果树、稻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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