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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必须守法——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引用本文:宋宝祥,王英.执法者必须守法——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J].人民司法,1980(9).
作者姓名:宋宝祥  王英
作者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宝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英)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可是,我们在接待来访和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些审判人员没有严格地按上诉制度办事,有意无意地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利,特别是复审和发还重审的案件尤为严重。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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