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善意取得发端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即“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但以“善意”为构成要件,最早将善意取得作为一完整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则始于《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932条规定:“物虽不属于出让人,受让人也得因第929条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但在其依此规定取得所有权的当时非善意者,不在此限。”然而由于法律渊源不同以及社会发展不平衡,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传统的普通法规则是:“人不能将大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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