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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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秀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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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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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4年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结束了国家侵权完全免责的历史,成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史上的一座丰碑,它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犯,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以及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都具有深远意义。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的不断完善,其缺陷已逐渐凸现出来。无论是陕西麻旦旦案还是佘祥林一案都把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国家赔偿法中,认为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法是不完善的。笔者拟从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人手,在分析国家赔偿中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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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 赔偿标准 |
文章编号: | 1008-6153(2008)01-012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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