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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摘 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修改
赔偿责任
会议决定
人身伤亡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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