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拟从行政伦理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一、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行政伦理法制定位所谓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通过行政伦理立法,要求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在规定的时间以及离职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向相关机构报告或公布自己及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财产状况。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于1766年首先在瑞典施行。1883年,英国《净化选举与防止腐败法》规定,各候选人在选举结果公布之后,必须按照规定申报其竞选中各项费用的开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则是从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行政伦理法制化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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