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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的探讨
作者姓名:王建军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审判实践中,对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办法:一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其效力当然及于担保人,在处理案件中,不单独考虑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时效,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人一律列为共同被告,判令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其效力井不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时效,对时效期间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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