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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副主席的“四要”
作者姓名:皮绿林
作者单位:瓮安县人大常委会
摘    要: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根据省、黔南自治州的要求,乡镇人大主席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乡镇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负责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乡镇党委书记肩负一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责任,事务忙,头绪多,有关人大工作的具体业务,大多由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承担。如何当好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自然成为新时期基层人大工作需要研究的新课题。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关 键 词:乡镇人大主席  副主席  乡镇党委书记  基层人大工作  社会经济发展  宪法修正案  日常工作  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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