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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定的可诉性
引用本文:张萍.论行政规定的可诉性[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0,22(3):31-33.
作者姓名:张萍
作者单位:中共宁波市委党校!浙江宁波 315012
摘    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派出了行政规定的可诉性,而《行政复议法》则有限制地解除了行政规定的可复性。为使两者统一,也为了更加有力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行政规定的“可诉性”,同时修改有关法律。

关 键 词:行政法规  行政诉讼  行政规定  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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