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偿还能力骗取贷款应以诈骗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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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去年,在查处某市农业银行马甸乡营业所主办会计贾××,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国库资金40万元一案过程中,发现在基层营业所、信用社个人贷款超期不还现象相当普遍。据对某市农业银行一个下属信用社调查,农行每年分配给该社贷款计划30至40万元,但目前在外贷款已有80万元,其中个人贷款32万元,超期未还的有18万元,占贷款数的56.2%。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因个人生产经营不善暂无力偿还的;二是有偿还能力,拖着不还;三是原本就不具有偿还能力,而是采取夸大、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又不想还的。金融部门对此类问题感到较难处理,笔者想就第三种类型人的处理谈点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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