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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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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