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2年农业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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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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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省2002年农业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北宁、灯塔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02]10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我省2002年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照每公斤0.82元执行,比去年每公斤下调0.02元,水稻折率为0.672。历年的农业税尾欠仍按尾欠年度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征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做好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农业税计税价格保持长期稳定的重要意义,确保农业税征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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