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适用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适用行政诉讼法审理,这样一种“差序格局”,无端耗费审判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但裁判尺度不易统一,而且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为此,一些有识之士指出:“由知识产权庭或相应的知识产权法院,越出‘民事审判’的范围,一并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与刑事诉讼案件,已经是实实在在的国际惯例”,“而认为‘民’三庭却受理涉知识产权的行政、刑事案件超出了‘民’的范围,名实不符,正是较典型的因名废实,也与WTO难以接轨。”将法院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统一于一个审判部门,避免以‘大民事“大立案“大执行’冲淡和分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量,影响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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