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如何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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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守仁.此案应如何定罪[J].人民司法,19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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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守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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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益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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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村民詹某请被告人周某为其代写一份婚约财产纠纷诉状,并预付周30元报酬。后詹因纠纷已解决,便告诉周不用写诉状了,并要周退还30元。周表示钱已用完,答应过几天退钱。詹第二次找周要钱,周仍说没有,要詹再等一天。一天傍晚,詹再次到周家要钱,周仍答复没有,还要詹等一天。詹提出:没有钱要拿点东西。周便拿出一块已坏的孔雀牌手表给詹。詹见上紧发条后表仍不走,便对周说:“你的是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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