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标的物取回权的性质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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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九华.所有权保留标的物取回权的性质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J].求索,2011(12):176-177,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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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九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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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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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担保物权性质的所有权保留在破产法中主要体现为破产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其不必按照别除权即《破产法》第109条规定来处理,而直接依据《破产法》第38条规定取回。在买受人为破产人时,出卖人可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在出卖人破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催告买受人提前清偿剩余价款以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若买受人未为提前清偿,则标的物由破产管理人取回。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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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所有权保留 破产取回权 别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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