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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法出卖单位财物以折抵拖欠工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姓名:白联洲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被告人况××,1985年1月顶替其父到四川省长宁县航运公司(城镇集体老企业)任驳船工. 1999年1月,长宁县航运公司安排被告人况× ×和梁××负责看管公司停靠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镇永宁河边的川驳长宁0014号铁甲驳船(载重200吨,评估价值24329元).

文章编号:1008-3455(2000)6-00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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