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租人破产时单方未履行完毕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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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东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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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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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挑拣解除权,但并未就相对人已履行完毕但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作出规定,理论与实践中对该类合同的处理均存在争议。根据“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在《破产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在合同法体系中解决该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出租人破产前承租人已预付全部租金、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动产租赁合同,管理人没有单方解除权。若租赁合同陷入僵局的,应适用“违约方解除”制度将债务人从不动产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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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租赁合同 待履行合同 管理人解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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