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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
摘    要:钟丽娟在4月29日的《学习时报》上撰文指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但落实这项权力,关键在于正确解读"重大事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列举了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虽然已经细化为九个方面,但仍然比较原则,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

关 键 词: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学习时报》  地方各级人大  政府组织法  法定职权  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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