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主体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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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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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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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8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自动驾驶模式下交通肇事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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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会淡化人类驾驶者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作用,自动驾驶系统将取代自然人直接控制车辆运行。驾驶主体的更替不会消除交通运输领域的刑事风险,传统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已经不再直接参与道路安全风险的制造,厘清交通肇事发生后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刑法应对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机理虽然体现了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自动驾驶系统终究不是生命体,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质属于产品,交通肇事发生后,应分别考察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者、生产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而追究研发者、生产者的缺陷产品刑事责任以及所有者、使用者的监督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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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动驾驶 刑事责任主体 意志自由 刑罚功能 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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