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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透支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
引用本文:罗会宝.关于信用卡透支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J].中外法学,1995(6):74-75.
作者姓名:罗会宝
摘    要:<正> 自1979年以来,我国先在广州试办了外国信用卡的服务业务。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卡的业务有了长足发展,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建立了长城卡、牡丹卡、万事达卡、金穗卡和太平洋卡的经营管理部门,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不能不看到,它还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在我国金融系统电子化程度不高,银行信用卡业务没有实现全国电脑联网的情况下,在业务结算上有“时间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把黑手伸向了这里,进行恶意透支,给国家资金造成巨大损失,破坏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据某市工商银行统计,从1991年发行牡丹信用卡以来,用该卡透支就有236起,其中恶意透支的有170起,侵占国家资金130万元。但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而被追究刑

关 键 词:银行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诈骗犯罪  罪与非罪  信用卡透支  信用卡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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