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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中的特权
引用本文:侯丽萍.行政合同中的特权[J].中国检察官,2004(2):41-42.
作者姓名:侯丽萍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运用合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是现代国家一个日渐增长的现象,尽管行政主体有时不得不利用命令方式完成行政任务,但很多时候,行政主体是用富有弹性的合同方式来代替生硬的命令完成行政任务。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合同行为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既是为迎合现代、行政民主观念的更新———被管理方与管理方具有更趋平衡的…

关 键 词:行政合同  特权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行政行为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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