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定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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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文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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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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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妇女卖淫或者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以营利为目的”,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例如,被告人雷某系个体户,夫妻二人在公路边开了一家饮食店,生意不甚兴旺。为招徕顾客,雷某雇佣了女青年何某、王某为服务员。雷在教何、王二人如何接待顾客时说:“他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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