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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探讨
作者姓名:白天明  高佳
作者单位:1.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2. 太原高等专科学校,太原,030013
摘    要:协商民主应具备的规范条件是:协商主体身份地位的平等化,协商主体直接参与的广泛化,协商主体参与程序的制度化,协商内容、形式、过程的公开化.据此分析,人民政协在平等化、广泛化、制度化及公开化方面还存在不足.因此,应以协商民主的规范性条件为指导,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平等参与,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大众参与,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制度化,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公开开放.

关 键 词:协商民主  规范性要求  人民政协  不足  完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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