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编者按】本案是发生在我国境内为数不多的利用读码机窃取信用卡信息,转移至国外,制成伪卡进行消费的案件。由于该案主要嫌疑人没有捉拿归案,因此,在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产生了分歧。该案审理后在全国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案情】1996年11月,被告人王群涛、翁耘耘经人介绍认识蒋宁(在逃),蒋遂向王、翁提供专用于读取信用卡磁条信息的工具“读码机”,要翁利用收银员工作中接触外汇信用卡的机会,用“读码机”拉卡(即将信用卡插入“读码机”的卡糟拉划),以读取信用卡上的磁条信息。蒋宁允诺,每拉一张卡,付报酬人民币5百元。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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