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职律师在我国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这次即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是否应当将公职律师列入其调整、规范范围,本人认为,应当暂缓。其理由如下:一、首先从立法技术上讲。《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在全国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通常具备的特征,如稳定性、普遍性。目前,我国在公职律师的身份属性、管理模式、服务内容等方面都还没成熟的经验和可行的方案,如果将公职律师列入《律师法》,势必影响到法律的权威、稳定和操作实施。而且,我国《律师法》将律师定义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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