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立法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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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娜,朱永强.危险驾驶罪立法之反思[J].中国检察官,2012(22):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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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娜 朱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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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450000 2.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45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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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对本罪客观行为范围的反思刑法将本罪的客观行为限定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两行为都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危险驾驶行为并非仅限于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应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驾驶规定,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它具体应包括无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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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驾驶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疲劳驾驶 交通肇事罪 麻醉药品 犯罪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 精神药品 机动车 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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