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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特定场所遗忘物行为的定性
作者姓名:倪时颖  张会杰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315300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上特定场所遗忘物的占有,以是否控制或支配该物为判断标准。第二控制人对公共空间遗忘物的支配,需要明确的支配意识;第二控制人对非公共空间遗忘物的支配,只需要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对遗忘在公共空间之物非法占有行为的认定,

关 键 词:遗忘物  公共空间  非法占有  工作人员  酒店管理者  公共场所  被害人  转移占有  支配关系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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