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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申报纳税制度研究
引用本文:王登年 ,陈刚.日本申报纳税制度研究[J].日本问题研究,1994(3).
作者姓名:王登年  陈刚
摘    要: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规范形式。依税法理论解释,税是法律的创造物,即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纳税义务成立的根据。国家通常是以制定税实体法的形式从法律上规定各种税目的纳税义务及课税要件。日本学者认为,税实体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属抽象性纳税义务,只要有符合课税要件规定的事实发生,纳税义务即告成立。但是纳税义务的成立并不等于纳税义务的确定。这是因为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下,抽象性纳税义务的成立只是税收法律关系产主的条件(事实),属于税实体法规定的内容或调整范围。要使已成立的抽象性纳税义务落实为可实现的纳税义务即具体性纳税义务,得按照税程序法的要求对纳税义务加以明确。确定纳税义务程序,是指按照税实体法规定的课税要件,依税程序法规范,具体地确定纳税义务人应纳付税额的活动。日本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义务的方式有三种,即申报纳税方式、赋课征收方式和自动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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