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8年元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个月前,公司一位领导找到我,称虽然我的工作不错,但公司的整体销售非常低落,已经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行,要么得降低我的月工资(保持在1000元左右),要么让我辞职走人,由公司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偿。我经权衡,选择了后者,并递交了辞职书,但公司没有同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没有按规定将我的档案移交有关部门。事后,我得知该公司领导所言并非事实,而是由于我所负责地区的销售工作基础好、业务容易开展、员工收益丰厚,该领导为安排其亲戚顶替我的岗位而对我进行了欺诈。请问:我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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