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管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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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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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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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实施本罪行为的,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罪都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如果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都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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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案管辖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公民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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