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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供给义务及其限度——以消费者知情权为视角
引用本文:杜乐其.政府信息供给义务及其限度——以消费者知情权为视角[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4(2):105-116.
作者姓名:杜乐其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经济法理论范畴的体系化研究”(NECT-11-022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底层视角下农民维权与权利发展问题研究”(12YJC820076),江苏省社科基金“江苏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发展问题研究”(13FXD016)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实现消费者知情权诸多路径之中,政府信息供给路径应受到理论与实践的深切关注。通过梳理相关制度文本发现,政府信息供给义务图景乃是伴随公私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制订与修改逐步演化而得以形成;消费者知情权之积极权利属性以及政府信息供给的优势进一步证成了政府信息供给义务的妥当性。在政府履行信息供给义务过程中,应以"信息失灵"为宏观边界,注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知识信息、经营者违法信息与特殊交易信息,以此弥补经营者信息供给义务的制度缺陷从而与其共同编织面向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信息网"。

关 键 词:政府  信息供给  义务  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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