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法定的义务。可笔者发现,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对集中了大多数代表智慧和心血的人代会审议意见,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既未据此对人代会主要报告进行修改,主动回应代表的关切,也未在会后做好相应的交办、督办工作。可以说,随着人代会结束,代表审议意见的办理便杳无音信了,其执行力无疑打了折扣。相对于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代会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无疑更高更强。从操作层面而言,目前的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建议,从交办、承办再到反馈、公开等环节都分别在监督法、代表法中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而人代会审议意见的形成与处理尚无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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