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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姓名:贾纬  沙玲  苑多然  袁红霞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纬),最高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最高人民法院 书记员(袁红霞)
摘    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关 键 词: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  国际投资  有限  管辖法院  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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