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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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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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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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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