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喧等人在《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上著文《刑事和解与刑法价值实现》说,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该项制度产生的主要动因是传统的刑事司法的局限。在传统的司法制度理念看来,犯罪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所以,对犯罪人的追诉权只能由国家行使,不允许进行调解。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私了”被认为是非法行为。刑事被害人在国家刑事法系统中失去了独立性,只是作为纯粹的被害方而存在,被害人失去了求刑权、量刑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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