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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的效力
作者姓名:边一舟
作者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摘    要:一。表见代理效力不适用有权代理通说认为,表见代理应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具有相同的效力,即表见代理行为的结果应直接归属干被代理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不可否认或推卸。《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以特别通知或公告,通知第三人,已授权某人为其代理人时,代理人根据通知,在前一种情形,对收受特别通知的特定第三人可以行使其代理权;在后一种情形,对任何第三人均可以行使其代理权。”既然法律确认行为人可以行使代理权(不论被代理人是否真正授权)则“代理结果”必然归属被代理人。

关 键 词:表见代理行为  效力  《德国民法典》  被代理人  代理权  第三人  有权代理  承担责任  法律确认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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