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后又借款给行贿人应如何定性 |
| |
作者姓名: | 王威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221200 |
| |
摘 要: | [案情]刘某所在的某国有公司准备筹建一座综合楼,某建筑公司经理仇某闻讯后为承建该工程到刘家送上3万元现金,提出要刘某予以关照。刘口头表示将会给予照顾并收下此款。当年5月份,刘某代表本公司与仇某所在的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建综合楼工程协议书。
|
关 键 词: | 协议书 受贿罪 借款合同 建筑公司 国有公司 工程 收受贿赂 综合楼 利用职务之便 公司经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