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我国最终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正式全面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此举固然是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笔者不赞成中国证监会以行政规章的方式强制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更不赞同修改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该制度的施行。相反,应当允许公司有自由选择某项制度的权力。因此,立法者可以围绕法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来提供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备选方案,而不应强制公司去接受一个是否会带来效益尚有疑问的制度。其他国家在独立董事制度推行和移植方面的实践也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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