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诸问题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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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卫民.聚众斗殴罪诸问题探析[J].天津检察,2009(1):47-4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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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卫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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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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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聚众斗殴罪通常理解为:出于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非法目的,纠集多人拉帮结伙的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典型的聚众斗殴一般为斗殴双方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斗殴。从这个层面上看,聚众斗殴具有对偶性,即强调斗殴双方均要聚众(纠集三人以上),均要有斗殴的故意。问题是只有斗殴一方聚集多人并有斗殴故意的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亦即聚众斗殴罪是否可以单方构成?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依照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点,全面分析主客观情况,从而加以准确界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聚众斗殴的行为,这才是界定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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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斗殴罪 行为人 公共秩序 故意 对偶 界定 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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