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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的类型化分析
作者姓名:肖建国 黄忠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强制执行法系统研究”(12JJD820012);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中国强制执行法研究:理论探索与学科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以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模式为基准,不存在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类型化为一般和解协议与特殊和解协议。具有新债清偿性质的一般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债务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实现执行债权。特殊和解协议之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对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存在着明确约定,约定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的"替代型和解协议",具有债务更新的实体法性质;约定由债权人选择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或者选择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的"选择型和解协议",得解释为附停止条件的选择之债。瑕疵执行和解协议的现有规定不仅未能涵盖所有类型瑕疵,而且片面参照适用一般执行和解协议规则,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关 键 词:执行和解协议  一般执行和解协议  特殊执行和解协议  瑕疵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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