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序言随着《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失效,WTO成员间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本不应受到任何WTO相关协定之外的限制,但作为中国入世条件之一,《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D(影响货物贸易的国内措施)第11节第242条(以下简称"纺织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或"第242条")就专门适用于中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以下简称"纺织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作了规定,允许其他WTO成员按照第242条所设立的条件限制中国纺织品的进口总量。随着《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失效,欧美等国家就中国纺织品出口问题向中国提出的一系列的磋商和已经采取的保障措施基本上是以第242条为根据的。因此,正确解读第242条的含义防止欧美等国滥用第242条中的权利,对于维护我国的经贸利益至关重要。随着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一般的取消数量限制),与纺织品贸易磨擦密切相关的"市场绕乱"的概念势必被越来越频繁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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