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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关于同意將平地泉鎮改建为集寧市給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摘    要:1955年12月3日的报告及内务部轉报你区民政廳1956年1月26日的报告均悉。同意撤銷平地泉鎮,成立集寧市,受平地泉行政区人民委員会领導。平地泉镇改市后所需的編制,由你区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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