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当性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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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庆珠.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当性的实现[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0, 0(3): 3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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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庆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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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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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不仅仅是指"合法律性",还要求所依据的法律是符合现代宪政价值要求的正义的法。但考量到行政机关是法律执行机关的性质,应该对文件制定机关是否尽到依据"良法"的注意义务采取宽泛的认定基准,并设定免除制定机关责任的制度,而对于合实定法的注意义务则应采取严格的标准。同时文件制定机关要尽到充分的利益衡量义务。文件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是必要的,它能起到价值正当和利益协调的作用,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有改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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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正当性 合法性 利益衡量 |
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Justifi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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