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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下发展中国家获得专利药品的政策选择
作者姓名:彭宜安  刘鑫
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硕士
摘    要: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或TRIPS协定)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医药产品,它要求WTO所有成员承认并加强对包括医药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给发展中国家防治传染病计划带来许多困难。然而TRIPS协定同时也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保护的需求,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对专利保护规定了许多例外或限制。这些知识产权的例外和限制就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获得专利药品的选择途径,包括强制许可、平行进口和第TRIPS第30条规定的专利权“有限例外”。本文意图通过对这些选择途径进行分析,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并找出这些条款中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内容。

关 键 词:发展中国家  专利药品  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政策选择  TRIPS协定  专利保护  医药产品  医药专利  健康保护  强制许可  第30条  平行进口  WTO  传染病  专利权  限制  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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